(2016)豫0103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杜钟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杜钟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507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0737884D(1-1)。法定代表人段红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丰、王宇航(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钟书,具体信息不详。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钟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由原告担保,被告杜钟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75000元购买比亚迪牌汽车(车牌号:豫A×××××)。借款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多次逾期。截止到2016年5月5日被告按合同约定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第十、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违约金共计73823.54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杜钟书偿付给原告73823.54元(欠款64423.54元、违约金9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及其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5.5元,全部退回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姬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