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恢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张店区商场东路14号。被执行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淄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南石村。本院执行的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申请执行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执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