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琼申请执行四川省弘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琼,四川省弘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刘琼,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吕定森,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弘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东溪镇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弘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简阳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1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审 判 员 钟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