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刘顺新与黄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新,黄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刘顺新,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卫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顺新申请执行黄卫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卫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顺新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卫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执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天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