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秀丽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晨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丽,葫芦岛市晨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丽,女1956年1月9日生,汉族,干部,现住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3段38号5单元401室。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晨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杨家杖子街道白沙社区。法定代表人郭建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连杨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在依法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本案应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连杨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景龙审判员 刘溪宁审判员 潘世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