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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贤广与被执行人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贤广,刘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79号申请人:何贤广,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刘春,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何贤广与被执行人刘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春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0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