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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严晚君与湖北鸿昌晶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晚君,湖北鸿昌晶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严晚君。委托代理人杨公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申请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鸿昌晶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孝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晚君诉被告湖北鸿昌晶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晚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晚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晚君负担。审 判 长  朱正伟审 判 员  周泽民人民陪审员  朱贵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