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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于黄启强、刘雷申请执行四川汇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强,刘雷,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黄启强。申请执行人刘雷。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黄启强、刘雷申请执行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支付人工���资共计:76000元。另,本院还依据叙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许蓉、白长华申请执行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支付人工工资81200元;依据叙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黄敏申请执行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支付人工工资9300元。同时,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上述案件的执行费。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叙永县江门古寨项目的开发商,目前其开发的房产项目因陷入纠纷被多家法院先后查封,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但,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黄启强等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的得以实现。因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江门古寨项目B区1号楼2-6;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该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本次作轮候登记,待在先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时,本轮候查封自动生效。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相应义务前,如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的,请申请执行人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本院对上述财产采取续行的冻结措施,由此,申请执行人将承担因未采取续行查封措施而造成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