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5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玉田县久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田县久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5948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尹庆利。被执行人玉田县久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华。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玉田县久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9行审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玉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4-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9行审1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