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子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1013号被执行人王子祥,男,汉族,1995年12月16日出生。关于被执行人王子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二七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子祥的银行存款11009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