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有限公司与延安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有限公司,延安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1234号原告定边县某有限公司。被告延安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定边县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