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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执监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乔秀成与陈相先、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秀成,陈相先,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147号申请执行人乔秀成,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陈相先,男,51岁,汉族,包工头,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忠平,系公司董事长。五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乔秀成申请执行陈相先、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02689号民事判决由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行。五原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吉日嘎拉审判员 王 凤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