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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执监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郝世友与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世友,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176号申请执行人郝世友,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黄海,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受理的郝世友申请执行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由五原县人民法院执行。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五原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吉日嘎拉审判员 王 凤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