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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徐州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徐州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364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查俭、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聪。原告周丕海因与被告徐州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周丕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丕海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徐州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邱 松审判员 山 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