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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5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阳高县盺之诚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阳高县盺之诚小额贷款公司,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5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阳高县盺之诚小额贷款公司,住大同市阳高县。被执行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阳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阳高县盺之诚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