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杰、闫菲菲等与谢书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闫菲菲,谢书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680号原告周杰。原告闫菲菲。被告谢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闫菲菲诉被告谢书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杰、闫菲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杰、闫菲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闫菲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英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