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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杰、闫菲菲等与谢书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闫菲菲,谢书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680号原告周杰。原告闫菲菲。被告谢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闫菲菲诉被告谢书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杰、闫菲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杰、闫菲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闫菲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英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