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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区支行与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麟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区支行,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麟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伟,朱振清,宋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区支行。被执行人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麟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伟。被执行人朱振清。被执行人宋咏芹。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碑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麟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伟、朱振清、宋咏芹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做出的(2013)陕证经字第006808号公证书、(2014)陕证执字第14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询其名下无房产登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亦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经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了解,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