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敏与被告杨秀和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敏,杨秀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2237号﹝2016﹞黑02**民初2237号原告黄晓敏,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甘南被告杨秀和,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敏与被告杨秀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0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