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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敏与被告杨秀和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敏,杨秀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2237号﹝2016﹞黑02**民初2237号原告黄晓敏,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甘南被告杨秀和,住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敏与被告杨秀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0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