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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智慧与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智慧,潘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智慧,公务员,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吕洪娟,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学军,现住赤峰市。上诉人赵智慧与被上诉人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8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智慧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智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智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赵智慧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辉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