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智慧与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智慧,潘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1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智慧,公务员,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吕洪娟,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学军,现住赤峰市。上诉人赵智慧与被上诉人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8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智慧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智慧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智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赵智慧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国辉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