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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郝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郝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陕0822执13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郝XX名下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被执行人郝XX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郝XX名下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郝XX名下的XX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张XX(身份证号码61272319XXXXXX0019)名下。三、XX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KXXX**)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张XX时起转移。四、申请执行人张XX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执行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