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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宋凯华与王岩、赵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凯华,赵亮,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宋凯华。被执行人:赵亮。被执行人:王岩。申请执行人宋凯华与赵亮、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2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703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宋凯华与赵亮、王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