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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556号移送部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白某某犯盗窃罪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侯为旗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