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556号移送部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白某某犯盗窃罪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侯为旗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