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瑞军、高永峰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瑞军,高永峰,王瑞芳,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602执203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东街北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16961xxxx。法定代表人:郑雅民,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瑞军,女,汉族,1969年10月19日出生,人。被执行人���永峰,女,汉族,1960年1月25日出生,人。被执行人王瑞芳,女,汉族,1959年12月6日出生,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王瑞军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5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温智代理审判员王健代理审判员孙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范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