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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孙贵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孙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桥东区。被执行人孙贵友,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张永胜与被执行人孙贵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孙贵友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万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