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胡志与王洪伟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胡志,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722197902252411,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十八站林业地区中央大街46组164号。被执行人王洪伟,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03197602154616,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发乡临江村新发屯174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6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