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伟申请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196号申请人李伟,住七道江镇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板石街法定代表人:曲志强李伟申请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红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