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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鹏与刘文斌、武柱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刘文斌,武柱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348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和林格尔县城关镇胜利路西北14号,身份证号152622197210030054。被执行人刘文斌,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和林县城关镇呼清路西412号2户,身份证号152622197303230012。被执行人武柱柱,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和林县城关镇新民街,身份证号152622196403130014。本院在执行张鹏申请执行刘文斌、武柱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2015)和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和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锦瑞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