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更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淑宝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淑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589号罪犯何淑宝。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9年6月20日,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淑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8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02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苏徐狱减建字第45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淑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罚金未缴纳,可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何淑宝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及履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罪犯何淑宝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何淑宝的刑期减去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