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3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雷铁城与周涛、冯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铁城,周涛,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铁城,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周涛,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冯玲,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雷铁城与周涛、冯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的(2016)鄂0503执16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周涛、冯玲向申请执行人雷铁城清偿债务179657元(含执行费2557元),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雷铁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本案终结执行结案。因本案诉讼保全,本院对冯玲所有的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东风大道256号2栋三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22××01)实施查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的,应当解除对当事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解除本院对冯玲所有的位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东风大道256号2栋三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22××0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晓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