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薛小英与姚发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英,姚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薛小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姚发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小英与被执行人姚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7423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7498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姚发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姚发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姚发荣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