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润丰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思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润丰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思魁,商丘市东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59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XX。被告商丘润丰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思魁。被告张思魁。被告商丘市东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凯。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润丰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思魁、商丘市东和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