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8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秀华、张庆军、格日乐、丁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新华,张庆军,格日乐,丁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吕新华,女,1972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北窝铺村*组。被执行人张庆军,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北窝铺村*组。被执行人格日乐,男,1962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小木营子村*组。被执行人丁玉芝,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周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北窝铺村一组。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吕新华、张庆军、格日乐、丁玉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