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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久海与张振山、刘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久海,张振山,刘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李久海,男,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狮子沟村*组。被执行人张振山,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柳条沟村*组。被执行人刘春英,女,1960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狮子沟村*组。李久海申请执行张振山、刘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喀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喀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