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更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露犯非法拘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552号罪犯周露。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以(2011)贾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露犯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至2022年1月4日),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8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30日,本院以(2013)徐刑执字第154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5年3月31日,本院以(2015)徐刑执字第004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苏徐狱减建字第38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焊锡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周露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周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周露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