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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557号本院刑庭移送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判处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武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能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张某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周边群众,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为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0481执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兵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