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106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