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106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6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