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执民字第1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新昌县维雅达轴承有限公司、赵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新昌县XX轴承有限公司,赵XX,蒋XX,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122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88号二、三层。法定代表人:杨柏铭,行长。被执行人:新昌县XX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568号2幢。法定代表人:赵XX,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XX,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蒋XX,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赵XX,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袁XX,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4)绍嵊执民字第1224-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赵XX、袁XX所有的座落于新昌县城关镇沿江中路一弄X幢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2009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2009)第3807号)。经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竞拍人陈安(330624196212030015)、石超红(330624197410047007)于2016年6月17日以991745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书号为:新房他证2013字第02**号),该房产拍卖成交后,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和其他所有法院(含财产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赵XX、袁XX所有的座落于新昌县城关镇沿江中路一弄1幢13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2009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2009)第3807号)的查封措施。二、撤销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对座落于新昌县城关镇沿江中路一弄X幢XX室房产的抵押权(他项权证书号为:新房他证2013字第02**号)。三、确认座落于新昌县城关镇沿江中路一弄1幢13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2009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2009)第3807号)归买受人陈安、石超红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安、石超红时起转移。买受人陈安、石超红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注销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裘 海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