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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徐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徐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4385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号。负责人:陆全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东,该分行员工。被告:徐彬。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徐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徐彬归还借款本金299993.29元,利息11161.55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彬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文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08001LM20158349)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最高额30万元,合同有效期为3年,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贷款人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其借款条件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决定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具体每笔贷款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及其附件(包括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借据)记载为准;逾期罚息加收比例为50%;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本息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计收逾期罚息;对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对借款人贷款逾期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2015年1月15日,被告通过网银办理白领通贷款30万元,期限1年,2016年1月15日到期;年利率8.45%;每月20日结息,利随本清。原告陈述截至2016年5月3日,被告所欠利息为11161.55元,本金尚欠299993.29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徐彬未按约还本付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彬立即归还相应的借款本息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彬应归还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3.29元,支付截至2016年5月3日的利息11161.55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84元,由被告徐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6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小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娟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