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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7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焕义与宋清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义,宋清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573号原告:陈焕义。委托代理人:张成杰,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清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焕义与被告宋清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宋清福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向被告宋清福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3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孝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