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9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传涛与王进凯、杨成、董文邦、姜英波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传涛,王进凯,杨成,董文邦,姜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9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传涛,男。被执行人:王进凯,男。被执行人:杨成,男。被执行人:董文邦,男。被执行人:姜英波,男。申请执行人高传涛与被执行人王进凯、杨成、董文邦、姜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034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传涛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6万元(被执行人杨成、董文邦、姜英波各承担2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30元,执行费8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辽0283执932号执行裁定书,将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杨成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账户存款21805元(借款2万元+诉讼费1530元+执行费275元)扣划至本院,扣划后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扣除执行费275元,余执行款21530元(借款2万元+诉讼费153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高传涛。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进凯、董文邦、姜英波无存款、公司股权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2016)辽0283执93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进凯、董文邦、姜英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庄民初字第03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