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更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忠正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忠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608号罪犯陈忠正,原。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3月22日,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1)沪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忠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0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4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刑执字第02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刑期至2035年4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苏徐狱减建字第27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忠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裁剪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0元。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忠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及履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忠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忠正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4月3日止),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梓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