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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安宝良与骆渠、刘如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宝良,骆渠,刘如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安宝良,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锐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渠,居民。被告:刘如如,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宝良诉被告骆渠、刘如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41元,由原告安宝良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范 蓉审 判 员  潘维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