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德录与杜广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录,杜广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录,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杜广信,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李德录诉被告杜广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呼民终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德录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广信给付赔偿款28155.49元,案件受理费458元,合计28613.49元,执行费32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广信于2016年6月18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德录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28613.49元,执行费329元被执行人杜广信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审 判 员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魏景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