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特9号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54270487X。法定代表人张春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贵明,男,1968年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部副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20号8-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61145698。法定代表人张璞,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3月5日,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隆兴农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重庆远大置业有���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县XX镇XX道XX号X3幢、X0幢、X9幢房产,所得的价款在3025231.3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1日,重庆古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曼装饰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武隆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武隆支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建渝武(2014)流字第XX号],约定古曼装饰公司向建行武隆支行借款3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同日,武隆兴农担保公司与建行武隆支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建渝武(2014)质字第XX号],约定武隆兴农担保公司以其编号为“500000XXXXXX”的单位定期存单一张为古曼装饰公司的上述300万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当日,古曼装饰公司与武隆兴农担保公司签订了《融资担保委托合同》(合同编号:武兴农企担委2014—XX号),约定古曼装饰公司委托武隆兴农担保公司为上述300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武隆兴农担保公司按照9万/年标准向其收取担保费。同时,古曼装饰公司向武隆兴农担保公司提供了房地产抵押、法人保证、个人保证和保证金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武兴农企房抵2014-XX号)(抵押人:远大置业公司)、《法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武兴农企法保2014-XX号)(保证反担保人:远大置业公司)、《个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武兴农企个保2014-XX号)(保证反担保人:叶青、王胜、王丰莲)和《保证金质押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武兴农企保质2014-XX号)(保证金:15万元)等反担保合同。之后,远大置业公司(抵押人)与武隆兴农担保公司(抵押权人)签订了《武隆县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号:武房抵押字第201402XXX号)(抵押人:远大置业公司;抵押权人:武隆兴农担保公司)约定,远大置业公司以其所有的武隆县XX镇XX道XX号X9幢(建筑面积338.26㎡,房屋所有权证号:307房地证照2014字第00XXX号)、X0幢(建筑面积338.26㎡,房屋所有权证号:307房地证照2014字第00XXX号)、X3幢(建筑面积338.26㎡,房屋所有权证号:307房地证照2014字第00XXX号)作为古曼装饰公司向武隆兴农担保公司履行债务的担保。随后,远大置业公司和武隆兴农公司将上述抵押房产在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建行武隆支行于2014年12月12日向古曼装饰公司发放了300万元贷款。因古曼装饰公司到期后未按约偿还,武隆兴农担保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建行武隆支行偿还了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5231.30元。审查中,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也未就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古曼装饰公司向建行武隆支行借款300万元,武隆兴农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远大置业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武隆县XX镇XX道XX号X9幢、X0幢、X3幢房屋为古曼装饰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武隆兴农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武隆兴农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依法成立。古曼装饰公司未按时向建行武隆支行归还借款,武隆兴农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古曼装饰公司代偿了3025231.30元本息后,依据武隆兴农担保公司与远大置业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之约定,武隆��农担保公司可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行使抵押权,享有对远大置业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武隆兴农担保公司关于对远大置业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房屋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县XX镇XX道XX号X9幢(房屋所有权证号:307房地证照2014字第00XXX号)、X0幢(房屋所有权证号:307房地证照2014字第00XXX号)、X3幢(房屋所有权证号:307房地证照2014字第00XXX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息3025231.3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4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昌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陶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