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赵勇与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李岳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李岳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被执行人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岳彩,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岳彩,男。本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李岳彩应承担730万元,已履行0元,尚欠73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四套,但该四套房产已抵押给农某。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聊东商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