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任传之诉徐福建等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徐福某,徐建某,徐晓某,徐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执791号申请人任某某,被执行人徐福某,被执行人徐建某,被执行人徐晓某,被执行人徐静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将被继承人徐家伍位于六安市梅山中路供电公司南大院的房屋由任传之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徐家伍位于六安市梅山中路供电公司南大院,产权证号第〔330897〕号的房屋产权中的36.174平方米份额过户给申请人任某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