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徐商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刑更504号罪犯徐商,农民。现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赤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鄂刑执字第6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鄂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洪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6月7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6年6月7日至6月11日)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洪山监狱提出,罪犯徐商自2014年8月14日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经过一年以上。在此期间,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4年第四季度记功,2015年第二、四季度表扬、2015年三季度记功。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刑事裁定书、湖北省洪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罪犯评议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徐商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至本次呈报减刑已间隔一年以上,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在考核期内获得2个季度表扬、2个季度记功,共折合5个表扬;执行机关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商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泽民审判员 王 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