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东明县农村商业银行与韩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国伟,唐风琴,杨海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741号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腾达,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韩国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唐风琴,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杨海生,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伟、唐风琴、杨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原告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相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志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