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425号原告:胡某,女,汉族,现住临江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盛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