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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425号原告:胡某,女,汉族,现住临江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盛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