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刑更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陆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995号罪犯陆某。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7日作出(2002)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4月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0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0月1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苏刑执字第04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9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3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4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6年5月26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陆某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陆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某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陆某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陆某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类判决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陆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完毕,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郇 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自